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2021年至2022年法律顾问服务单位采购项目
比 选 文 件
比选人: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
二O二一年三月
目 录
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拟对2021年至2022年法律顾问服务单位采购项目进行比选采购。
一、项目名称: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2021年至2022年法律顾问服务单位采购项目。
二、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三、比选内容:
本次比选采购内容为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2021年至2022年法律顾问服务,服务期限为2年。具体服务内容包括日常法律服务、诉讼(仲裁)案件代理等。
(一)日常法律服务
1.按需对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作出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
2.对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起草或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从法律方面提供修改和补充意见;
3. 对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在自身职责权限范围内,协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提供参考性调解意见;
4. 协助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处理本单位的民商事合同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研究、论证、谈判、起草、修改等事宜;
5. 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6. 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7.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8.办理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服务方式
每周固定时间派一名律师到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办公点现场办公,其余时间有紧急事项通过网络等其他方式提供法律事务服务。
四、参加比选的比选申请人资质要求:
1.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比选申请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3.近4年(2017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个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业绩。
4.配备的人员应具备基本资格要求。
五、比选文件发售时间、地点:比选文件于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9时至12时,14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在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洗面桥街30号成都高速大厦11楼1102办公室免费领取(电子文件请各单位自带U盘)。
六、比选文件递交时间:2021年4月8日9时0分至14时30分,递交截止时间: 2021年4月8日14时30分。
七、比选申请文件递交及比选地点: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洗面桥街30号成都高速大厦1102办公室。逾期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将被拒绝。本次比选不接受邮寄的比选申请文件。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网站(/)上发布。
九、比选采购最高限价
2021年至2022年2个自然年,总费用人民币:1800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超出最高限价比选申请文件无效)。
十、评审方法
本次比选采用资格后审,单信封形式,综合评分法。
十一、联系方式
采 购 人: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
地 址: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洗面桥街30号成都高速大厦11楼
邮 编:610041
联 系 人:程先生
一、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审方法 | 本次比选采用资格后审,单信封形式,综合评分法。最终按经评审的综合评分由高至低排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评审委员会由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各主要职能部门派出3名代表组成。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1)比选申请文件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比选申请文件上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比选申请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3)比选申请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比选申请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比选申请人负责人亲自签署比选申请文件的,提供了负责人身份证明,且负责人在负责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同一比选申请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比选申请文件。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比选申请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2)比选申请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报价函上载明的内容符合比选文件要求; (2)报价函上的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 (3)比选申请文件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4)报价函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1)业绩:55分; (2)服务方案:35分; (3)报价:10分。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
评分因素及分值 | 评分因素细分项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2(1) | 业绩 (55分) | 55分 | (1)满足资格审查业绩最低要求得35分; (2)扣除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业绩个数后,近4年(2017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增加1个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业绩加5分,最多加20分。 | |
2.2.2(2) | 服务方案 (35分) | 对服务项目的认识和重点、难点分析(10分) | 合理得8~10分,较合理得6~8分,一般得6分。 | |
工作进度保证措施(10分) | 合理得8~10分,较合理得6~8分,一般得6分。 | |||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10分) | 合理得8~10分,较合理得6~8分,一般得6分。 | |||
后续服务保证措施(5分) | 合理得4~5分,较合理得3~4分,一般得3分。 | |||
2.2.4(3) | 报价 (10分) | 10分 | (1)报价>最高限价,按无效处理,且不参与评审基准价的计算。 (2)评审基准价为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3)偏差率=100%×|(报价-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形如6.015%,小 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按6.02%计算)。 (4)报价=评审基准价,则报价得分值为满分10分。 (5)报价<评审基准价,则报价得分=10-偏差率×100×E,E取0.25。 (6)评审基准价<报价≤最高限价,则评审价得分=10-偏差率×100×E,E取0.5。 | |
3.6.1 | 中标候选人 排序 | (1)评审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比选申请文件,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不足3名时,按实际数量推荐); (2)若多个比选申请人综合评分相同时,报价低的优先推荐; (3)若报价也相同时,业绩得分高的优先推荐; (4)当出现上述情况以外的情形,则按有利于比选人的原则进行推荐。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3.4.1 | 澄清和说明 | (1)比选申请人收到问题澄清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含传真)形式给予答复,比选申请人的澄清必须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章或由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若未影响到中标候选人排序,评标委员会也可不要求比选申请人澄清。 |
二、评审办法(正文)
1.评审办法
本次评审采用资格后审,单信封形式,综合评分法。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见评审办法前附表内容。
2.1.2资格评审:见评审办法前附表内容。
2.1.3响应性评审:见评审办法前附表内容。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2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评审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审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审委员会应否决其报价。
3.1.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详细评审
3.2.1评审委会发现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比选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审委员会应认定该比选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报价。报价函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3比选申请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评审委员会应对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比选申请人与比选申请人之间、比选申请人与比选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报价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比选申请人存在串通报价、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审委员会应否决其报价。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报价:
a.比选申请人之间协商报价等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比选申请人放弃报价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比选申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e.比选申请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比选申请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报价:
a.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比选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比选申请事宜;
c.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相互混装;
f.评审委员会认为可视为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报价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报价:
a.比选人在开标前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比选申请人;
b.比选人直接或间接向比选申请人泄露标底、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比选人明示或暗示比选申请人压低或抬高报价;
d.比选人授意比选申请人撤换、修改比选申请文件;
e.比选人明示或暗示比选申请人为特定比选申请人中标提供方便;
f.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为谋求特定比选申请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g.评审委员会认为属于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报价的其它情形。
(4)比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报价;
b.使用伪造、编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3.4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审委员会不接受比选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比选申请人不按评审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比选申请。
3.4.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比选申请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比选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评审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比选申请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审委员会的要求。
3.4.4凡超出比选文件规定的或给比选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审时不予考虑。
3.5不得否决报价的情形
比选申请文件存在《评审办法前附表》之外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审委员会不得否决比选申请人的报价,可要求比选申请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3.6评审结果
3.6.1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审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如总评分相同,按比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名次;比选报价仍相同的,按“业绩”项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名次;“业绩”评分仍相同,则按有利于比选人的原则进行推荐中标候选人。
3.6.2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2021年至2022年法律顾问服务单位采购项目
比 选 申 请 文 件
比选申请人: (加盖公章)
日 期: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有效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单位章。
二、报价函
致: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
一、根据贵方HTH华体会·(中国)官方网站2021年至2022年法律顾问服务单位采购项目的相关要求我方愿意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比选人提供所需的服务,报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二、服务地点及时间: 同比选文件要求 。
三、比选申请人提供的优惠条件及其他服务:(如有) 。
四、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比选申请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比选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和有关附件,将自行承担因对全部比选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2.比选申请人保证遵守比选文件的全部规定,比选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中所含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任何误导性。
3.比选申请人将比选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本比选申请文件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90天。
5.联系方式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比选申请人:(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比选申请人名称)的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项目名称)比选申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比选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彩色或黑白)。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章)
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如果比选申请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比选申请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满足下列要求:
(1)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2)委托代理人只能是一个人,且不能再授予他人,否则其授权无效;
(3)授权委托书的时间应与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报价函的时间同日或在其之前。
2.如果由比选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比选申请文件,则不需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明。
负责人身份证明
比选申请人名称:
姓名: (负责人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 的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负责人身份证影印件(彩色或黑白)
比选申请人: (全称)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如果由比选申请人的负责人亲自签署比选申请文件,则仅需提供本证明(不再提交授权委托书);
2.本身份证明要求负责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四、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承诺函
格式自拟
比选申请人: (全称)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五、近四年内(2017年1月1日起至今)完成的项目情况表
内容 | 1 | 2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合同签订时间 | ||
合同金额 | ||
承担的工作描述 | ||
项目负责人 | ||
发包人单位(全称)及 联系电话 | ||
备注 |
注:1.本表后须附合同协议书或附发包人证明影印件(彩色或黑白)作为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应双方签字及单位章齐全,发包人证明材料应有发包人单位章。
2.未附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完整或不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业绩,视为无效业绩
3.本表可续页。
六、服务方案
(一)对服务项目的认识和重点、难点分析;
(二)工作进度保证措施;
(三)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四)后续服务保证措施;